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懲罰性賠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楊千儀
- 當事人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王詩瑋、協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宗熹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號 原 告 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瑋 訴訟代理人 林奕坊律師 被 告 協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熹 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懲罰性賠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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