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24號
- 上訴人
- 楊東昇
- 被上訴人
- 力昇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江萃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1月14日111年度訴字第322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楊東昇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萬8,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