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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
    許瑞東

  • 當事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裕國際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陳漳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建裕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陳青瑞 被 告 陳漳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建裕國際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桃園市蘆竹區,被告陳青瑞、陳漳堯之住所地亦係在桃園市蘆竹區,並非在本院訴訟轄區內,此有建裕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及陳青瑞、陳漳堯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且原告提出之授信總約定書第15條(k)款關於合意管轄法院部分為空白未填載,亦即未 就本件涉訟之訴訟標的為合意管轄之約定,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本事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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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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