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6 日
- 法官許瑞東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裕國際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陳漳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建裕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陳青瑞 被 告 陳漳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建裕國際有限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於桃園市蘆竹區,被告陳青瑞、陳漳堯之住所地亦係在桃園市蘆竹區,並非在本院訴訟轄區內,此有建裕國際有限公司登記資料及陳青瑞、陳漳堯之戶籍資料在卷可參;且原告提出之授信總約定書第15條(k)款關於合意管轄法院部分為空白未填載,亦即未 就本件涉訟之訴訟標的為合意管轄之約定,則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規定,本事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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