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5號
- 上訴人
- 戴靜惠
- 被上訴人
- 偉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仲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365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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