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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65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高文淵鄧雅心劉容妤

上訴人
戴靜惠
被上訴人
偉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仲傑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鄧雅心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信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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