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萬洲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宥傑、上海龍迪商貿有限公司、蔣潤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6號 上 訴 人 萬洲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宥傑 被 上訴人 上海龍迪商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潤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04,42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25,4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