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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95號

修復漏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莊佩頴

原告
王舜弘
兼訴訟代理人
王文正
被告
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嫦娥
被告
高瑋群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育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所為判決有脫漏,茲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如以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111年度訴字第395號修復漏水等事件,於民國112年6月2日宣示判決,主文第一、二項因所命被告宏國學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給付之金額未逾新臺幣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但本院前揭判決漏未判決假執行,爰依法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95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修復漏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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