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10號
- 原告
- 林靜華
- 訴訟代理人
- 許丕駿律師
- 被告
- 陳永輝(受監護宣告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宏
- 訴訟代理人
- 洪偉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燕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胡珮琪律師
- 被告
- 東昇米糧食品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榮傑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明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有關「被告東昇米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東昇米糧食品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