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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莊惠真

原告
有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緞緞
被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除繳交聲請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並未繳納其餘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以110年度補字第2023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為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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