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27號
- 原告
- 大心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陶德天
- 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書豪律師
- 被告
- 麗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志忠
- 被告
- 霖園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銷售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2,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47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