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21 日
- 當事人洪文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洪文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騰岳允成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701,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8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