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4號
- 原告
- 李陳政
- 訴訟代理人
- 謝啓明律師
- 被告
- 有邦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04」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5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