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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54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高文淵

原告
李陳政
訴訟代理人
謝啓明律師
被告
有邦通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6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1104」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5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高文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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