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罰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陳幽蘭
- 法定代理人劉雅雯
- 原告陳嘉鴻、西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童月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童月卿 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嘉鴻 西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雅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逾期罰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9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於民國114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4年8月1日宣 判,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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