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利恆鋼鋁有限公司、彭陳寶珠、弘原金屬有限公司、曾東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原 告 利恆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陳寶珠 訴訟代理人 李明勳律師 被 告 弘原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東川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複代理人 粘世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0月5日下午5時15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