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5 日
- 當事人弘原金屬有限公司、曾東川、利恆鋼鋁有限公司、彭陳寶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弘原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東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利恆鋼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陳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2,30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為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