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利恆鋼鋁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彭陳寶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弘原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東川 0000000000000000000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0,5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