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3號
- 原告
- 李信宮
- 原告
- 劉睿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桂釵律師
- 被告
- 富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永安
- 被告
- 林美惠
- 被告
- 陳麗卿
- 被告
- 高文昌
- 被告
- 陳茂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訴字第68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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