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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3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楊千儀

原告
李信宮
原告
劉睿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律師
被告
富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永安
被告
林美惠
被告
陳麗卿
被告
高文昌
被告
陳茂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一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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