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劉立涔即孫記豆干、許建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45號 原 告 劉立涔即孫記豆干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 被 告 許建興 訴訟代理人 陳明欽律師 王秋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更一字第4號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物品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的主張 原告自民國105年11月7日起即為孫記豆干之負責人,且孫記豆干為原告獨資經營。附表所示物品為孫記豆干工廠內物品,自為原告所有。被告持對他人之執行名義就附表所示物品為強制執行,應無所據。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本訴。併為聲明:本院111年度司執更一字第4號執行事件對於附表所示物品所為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告的答辯 被告前向訴外人蔡辰昕、孫皆祥訴請返還鐵皮屋(下稱系爭鐵皮屋)及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 度上易字第929號判決蔡辰昕、孫皆祥應給付被告新臺幣( 下同)42萬元及法定利息,並自107年1月1日起至遷讓系爭 鐵皮屋之日止按月給付被告3萬5000元予被告確定(下稱系 爭確定判決)。被告持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蔡辰昕、孫皆祥為強制執行,且在系爭鐵皮屋內查封附表所示物品。蔡辰昕、孫皆祥是夫妻,原告是蔡辰昕之女,且依蔡辰昕、孫皆祥於系爭確定判決歷審之主張,實際在系爭鐵皮屋內經營豆干店者為蔡辰昕、孫皆祥,原告只是孫記豆干之登記名義人,故附表所示物品應為蔡辰昕、孫皆祥所有。併為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的判斷 (一)被告以系爭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蔡辰昕、孫皆祥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執更一字第4號受理,且於109年7月27日在系爭鐵皮屋內查封附表所示物品,系爭鐵皮屋是孫記豆干的工廠,孫記豆干自105年11月7日起迄今之登記負責人為原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且有孫記豆干商業登記基本資料、本院民事執行處定期拍賣附表所示物品通知函、系爭確定判決歷審判決書可證(本院卷第17至20、35至53頁),首堪認定。 (二)獨資商號之登記負責人,即為該獨資商號財產之所有人,乃社會事實之常態;實際負責人另有他人,則為社會事實之變態。債權人主張獨資商號財產為「非」登記負責人之債務人所有,獨資商號登記負責人若有爭執,自應由主張變態事實之債權人負舉證之責。本件被告主張附表所示物品為蔡辰昕、孫皆祥所有,所憑主要證據為被告及蔡辰昕、孫皆祥於系爭確定判決中不爭執「系爭鐵皮屋由蔡辰昕、孫皆祥共同經營豆腐工廠使用,蔡辰昕、孫皆祥是系爭鐵皮屋之直接占有人」等情。惟原告並非系爭確定判決之當事人或受訴訟告知人,本不受系爭確定判決之不爭執事項內容所拘束,且系爭確定判決所爭執者為系爭鐵皮屋之占有歸屬,未包含其內動產之物權歸屬,自難單以蔡辰昕、孫皆祥不爭執系爭鐵皮屋內工廠之經營狀況,逕謂系爭鐵皮屋內之物品皆為蔡辰昕、孫皆祥所有。又被告與蔡辰昕、孫皆祥所不爭執之經營狀況,應僅在說明系爭鐵皮屋直接占有之「事實上」狀態而已,核與系爭鐵皮屋或孫記豆干之「法律上」權利義務無涉,自難認定原告非孫記豆干之真正負責人。況物之占有人未必即為所有人,占有人非所有人之情形所在多有,系爭鐵皮屋即為適例:系爭確定判決認定系爭鐵皮屋直接占有人為蔡辰昕、孫皆祥,但其事實上處分權人卻為被告。從而,被告既不能證明附表所示物品為蔡辰昕、孫皆祥所有,則原告主張其為孫記豆干之登記負責人,孫記豆干工廠內動產為其所有等情,應屬有據,原告就附表所示物品自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 四、結論 (一)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訴請撤銷本院以111年度 司執更一字第4號執行事件就附表所示之物所為強制執行 程序,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二)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再逐一論列。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為民事訴訟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琮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威同 附表 編號 名稱 備註 1 豆漿機 含黃豆浸泡桶、抽豆鼓風機、黃豆圓錐形收集桶、黃豆供料方錐形漏斗、磨豆機、磨豆用供水槽、生漿桶、消泡劑桶、生漿輸送泵浦(馬達)、加熱桶槽、過濾桶、豆渣桶、豆渣抽取泵浦(馬達)、稀釋桶、輸送泵浦(馬達)(稀釋桶用)、控制箱、設備内部輸送管路、閥件及其他必要設施 2 豆渣處理機 含豆渣收集桶、豆渣輸送泵浦(馬達)、豆渣離心式脫水機、豆渣攪拌(擾動)機(驅動馬達)、豆渣排放鼓風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