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退股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魏秀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0號 原 告 魏秀麗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蘇意淨律師 被 告 林宗輝 被 告 寶徠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路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林宗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退股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9月11日下午2時30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