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退股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毛崑山
- 法定代理人林宗路
- 原告魏秀麗
- 被告寶徠家具有限公司法人、林宗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9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徠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宗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宗輝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魏秀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退股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7萬4,9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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