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給付股票價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黃信滿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光輝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請求給付股票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12年2月2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曉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