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3 日
- 當事人李光輝、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王伯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光輝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慈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綸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訴更一字第8號請求給付股票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29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2年1月6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 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12年2月2日始行提起上訴,依 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黃曉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