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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徐玉玲

上訴人
即被告
李家銘
即被告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蕙如
上訴人
即被告
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星五
上訴人
即被告
周詠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伍拾陸萬貳仟陸佰參拾伍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柒萬陸仟參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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