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法官徐玉玲
- 當事人李家銘、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周詠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家銘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蕙如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星五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詠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1 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伍拾陸萬貳仟陸佰參拾伍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柒萬陸仟參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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