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家銘
- 即被告
- 培英半導體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蕙如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億德合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張星五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詠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同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玖佰伍拾陸萬貳仟陸佰參拾伍元,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貳拾柒萬陸仟參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