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東煒庭電機工業有限公司、李素雲、劉炳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東煒庭電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雲 訴訟代理人 余信達律師 被 告 劉炳宏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複代理人 顏哲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25,8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464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74,464 元(計算式:179,464 -5,000 =174,464 ),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