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李永倫、張金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板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倫 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律師 被 告 張金庭 林世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 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