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吳孟竹
- 當事人何欣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1號 原 告 何欣芸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源振、徐英美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柒拾陸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分割遺產部分,原告主張可得利益即本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9,164【附表所示總價×原告應繼分1/3=10,929,16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184元;聲明第二項請 求被告何源振給付195,000元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故本件原告應繳納 裁判費110,284元(計算式:108,184元+2,100元=110,284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71,608元,尚須補繳38,6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書記官 林詩雅 附表: 編號 項目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價值(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建物及新北市○○區○○段000號地號土地 106.56㎡ 1/1 中華民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不動產估價報告書 30,698,224元 2 合作金庫-綜存0000000000000 1,009元 3 聯邦銀行-活儲000000000000 28,739元 4 元大銀行-活儲00000000000000 33,437元 5 板橋民族郵局-活儲0000000000000 763,732元 6 永豐銀行-活儲00000000000000 38,636元 7 板信商銀-活儲00000000000000 168,379元 8 土地銀行-綜存000000000000 74,484元 9 板橋農會-活儲00000000000000 46,690元 10 國泰世華銀行-活儲000000000000 11,465元 11 國泰世華銀行-活儲000000000000 100元 12 土地銀行-定存000000000000 649,900元 13 台達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314股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繳清證明書 12,496元 14 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780股 10,062元 15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2,064股 139,580元 16 台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326股 13,392元 17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126股 97,167元 18 華隆股票 2,488股 0元 總價 32,787,492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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