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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63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洪珮婷

原告
王聰賢
訴訟代理人
陳冠智律師
被告
王張桃

王樹木

王照智

王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繼承人王欽室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載方式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併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規定,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王欽室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即兩造共5人,應繼分各為5分之1;又被繼承人王欽室並未以遺囑限定遺產不得分割,兩造間亦無不分割之約定,然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求為如主文所示之判決。

二、被告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法院選擇遺產分割之方法,應具體斟酌公平原則、各繼承人之利害關係、遺產之性質及價格、利用價值、經濟效用、經濟原則及使用現狀、各繼承人之意願等相關因素,以為妥適之判決。又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㈡原告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王欽室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之全體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證明書、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繼承系統表、死亡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並有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憑,堪信為真。則附表一所示之財產即屬兩造公同共有,而本件又無不能分割遺產之約定,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訴請分割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自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院審酌以依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之方式分割,亦屬遺產分割方法之一,考量上開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當事人意見等情,認被被繼承人王欽室所遺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不動產,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為適當;就如附表一編號2至12所示之動產,則分割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各自取得;而就附表一編號13至17所示之動產,認宜採變價分割方式,變賣所得之價金由兩造各按應繼分比例取得為適當,得以兼顧全體繼承人間之利益及公平,而屬妥適,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本件遺產既因兩造無法協議分割,原告始提起訴訟,又兩造在訴訟上之地位本得互易,且均因分割而蒙受其利,是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較為公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2款規定,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一:被繼承人王欽室遺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珮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名    稱 權利範圍/金額/數量 分割方法 1 台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 4,224平方公尺(194分之27)  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彰化銀行存款 1,513,274元及其利息 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 3 新北市林口區農會存款 59,387元及其利息  4 台灣中小企銀北桃園分行存款 14,727,153元及其利息  5 台灣中小企銀北桃園分行存款 2,715元及其利息  6 台灣中小企銀北桃園分行存款 56,879元及其利息  7 台灣中小企銀北桃園分行存款 美金837,287.37及其利息  8 台灣中小企銀北桃園分行存款 港幣1,386.87及其利息  9 第一商銀三重埔分行存款 335元及其利息  10 渣打國際銀行三民分行存款 108,702元及其利息  11 國泰世華銀行三重分行存款 8,801元及其利息  12 台灣中小企銀北桃園分行應收利息 661元  13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437股 變價分割,變價後所得價金由兩造依附表二應繼分比例分配。 14 錸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29股  15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22股  16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40股  17 2009年LEXUS汽車(車牌0000-00) 1 台
附表二:兩造應繼分比例
編號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1 王聰賢 5分之1 2 王張桃 5分之1 3 王樹木 5分之1 4 王照智 5分之1   5 王俊雄 5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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