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周德興、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上 訴 人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興 被 上訴 人 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侒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林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6,37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一、依上訴人起訴時即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 出匯率美金兌換新臺幣27.785元計算,是上訴聲明第一項請求給付美金605,679.9元,折合新臺幣為16,828,816元(計 算式:605,679.9×27.785=16,828,816,元以下四捨五入)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8,326,379元(計算式:16,828,816元+1,497,563元=18,326,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