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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21號

返還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許映鈞

上訴人
至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德興
被上訴人
新華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侒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黎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26,379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9,9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依上訴人起訴時即民國110年12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即期賣
    出匯率美金兌換新臺幣27.785元計算,是上訴聲明第一項請
    求給付美金605,679.9元,折合新臺幣為16,828,816元(計
    算式:605,679.9×27.785=16,828,816,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8,326,379元(計算式:16
    ,828,816元+1,497,563元=18,326,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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