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李威霆
- 被告
- 廣豐國際塑料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朱天送
- 被告
- 黃卿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佰伍拾萬零伍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間簽訂之約定書第21條及原告與被告朱天送、黃卿芬所簽訂之保證書第7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3、15、18、20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廣豐國際塑料有限公司(下稱廣豐公司)前邀同被告朱天送、黃卿芬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8年7月29日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被告朱天送、黃卿芬同意就被告廣豐公司於斯時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之範圍内負連帶清償責任。又被告廣豐公司自107年7月31日起,陸續簽立借據向原告借貸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款項共計1,476萬6,000元,並約定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借款期間及利息,被告廣豐公司應按期償還本息,而被告廣豐公司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各該借款得視為全部到期,且被告廣豐公司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除應按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約定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外,並須就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各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各約定利率20%計收違約金。惟被告廣豐公司各自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日期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金、利息,屢經催討,均未獲還款,被告廣豐公司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廣豐公司仍積欠原告如附表二編號1至12所示之本金共計850萬577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朱天送、黃卿芬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50萬577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5頁、第17至22頁、第23至27頁、第28至34頁、第35至36頁、第37至40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本院審酌上開證物,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廣豐公司積欠原告上開借款債務未為清償,而被告朱天送、黃卿芬為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法條及裁判意旨,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借款期間 約定利率 積欠金額 (新臺幣) 起算日期 1 1,766,000元 107年7月31日至 122年7月25日 按原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03%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2.05%) 1,516,861元 109年12月25日 2 875,000元 107年7月31日至 110月7日25日 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1%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3.89%) 105,000元 110年1月22日 3 875,000元 107年8月1日至 110年8月1日 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1%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3.89%) 119,108元 110年1月22日 4 1,625,000元 107年7月31日至 110年7月25日 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1%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3.89%) 195,012元 110年1月22日 5 1,625,000元 107年8月1日至 110年8月1日 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1%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3.89%) 221,199元 110年1月22日 6 3,000,000元 109年7月9日至 110年7月9日 按原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計週年利率1.41%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2.25%) 3,000,000元 110年1月9日 7 602,000元 109年3月25日至 109年9月25日 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92%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3.4%) 366,589元 110年1月22日 8 700,000元 109年4月13日至 109年10月13日 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92%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3.4%) 490,000元 110年1月22日 9 448,000元 109年6月12日至 109年12月12日 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92%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3.4%) 313,600元 110年1月22日 10 1,118,000元 109年3月25日至 109年9月25日 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92%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3.4%) 680,808元 110年1月22日 11 1,300,000元 109年4月13日至 109年10月13日 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92%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3.4%) 910,000元 110年1月22日 12 832,000元 109年6月12日至 109年12月12日 按原告之基準利率加計週年利率0.92%計息。(目前為週年利率3.4%) 582,400元 110年1月22日 附表二: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1,516,861元 自109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2.05% 自110年1月25日起至110年7月24日止,按左列利率10%,及自110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105,000元 自11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89% 自110年2月22日起至110年8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10%,及自110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119,108元 自11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89% 自110年2月22日起至110年8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10%,及自110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195,012元 自11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89% 自110年2月22日起至110年8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10%,及自110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 221,199元 自11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89% 自110年2月22日起至110年8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10%,及自110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6 3,000,000元 自110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2.25% 自110年2月9日起至110年8月8日止,按左列利率10%,及自110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 366,589元 自11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4% 自110年2月22日起至110年8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10%,及自110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 490,000元 自11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4% 自110年2月22日起至110年8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10%,及自110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9 313,600元 自11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4% 自110年2月22日起至110年8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10%,及自110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0 680,808元 自11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4% 自110年2月22日起至110年8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10%,及自110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 910,000元 自11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4% 自110年2月22日起至110年8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10%,及自110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2 582,400元 自110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3.4% 自110年2月22日起至110年8月21日止,按左列利率10%,及自110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