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 上訴人
- 鑫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鑫賢
上列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27日111年度重訴字第1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美金218,853.6元,依被上訴人於111年2月24日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8.29換算折合為新臺幣(下同)6,191,3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