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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傅紫玲

上訴人
許靜美
上訴人
徐聰安
被上訴人
青城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劉邦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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