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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傅紫玲

原告
青城有限公司
原告
特別代理人 劉邦繡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美芝
被告
許靜美
被告
徐聰安
共同訴訟代理人
鍾亞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二項:「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事實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宣示判決在案,而本件為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本件判決被告等人為共同給付,就駁回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部分,已於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貳、四、㈥項次下載明,本院前揭判決就主文部分漏未為原告其餘之訴駁回之諭知,顯屬脫漏,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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