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祥盛模具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欽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泰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58,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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