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渶得科技事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姿君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簡一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8萬8,000元(即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870號確定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6,39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