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三和佐田股份有限公司、佐田和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上 訴 人 三和佐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和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柔慧等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88,444元,依上訴 人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起訴(見本院卷第11頁之民事起訴狀上收狀戳印文)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9.265換算折 合為新臺幣34,779,814元(見本院卷第79、83頁,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7,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