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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楊千儀

上訴人
三和佐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佐田和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柔慧等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88,444元,依上訴

人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起訴(見本院卷第11頁之民事起訴狀上收

狀戳印文)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9.265換算折

合為新臺幣34,779,814元(見本院卷第79、83頁,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7,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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