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4號
- 上訴人
- 三和佐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佐田和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柔慧等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188,444元,依上訴
人於民國111年4月14日起訴(見本院卷第11頁之民事起訴狀上收
狀戳印文)時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1:29.265換算折
合為新臺幣34,779,814元(見本院卷第79、83頁,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7,0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