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9 日
- 當事人德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敦修、德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德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喬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敦修 上 訴 人 德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瑞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敦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甄蕙、林本榮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德喬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上訴人德瑞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9,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194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陳逸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