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 上訴人
- 德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喬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敦修
- 上訴人
- 德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瑞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敦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甄蕙、林本榮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德喬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上訴人德瑞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9,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19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