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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許映鈞

上訴人
德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喬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敦修
上訴人
德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瑞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敦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甄蕙、林本榮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依上訴狀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德喬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595元;上訴人德瑞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9,3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1,19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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