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 原告
- 富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武華
- 訴訟代理人
- 吳榮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彥程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傑明律師
- 被告
- 陳啟育
- 被告
- 陳啟仁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進文律師
- 被告
- 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家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民事案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2月3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民事案件業於112年4月25日判決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及卷宗可稽。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