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9 日
- 當事人富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武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原 告 富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華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曾彥程律師 陳傑明律師 被 告 陳啟育 陳啟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 告 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民事案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2月3日裁定命在該民 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民事案件業於112年4月25日判決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及卷宗可稽。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