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57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毛崑山

原告
富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華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複代理人
曾彥程律師
複代理人
陳傑明律師
被告
陳啟育
被告
陳啟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被告
鼎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11號民事案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2月3日裁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民事案件業於112年4月25日判決確定在案,有該案判決及卷宗可稽。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以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