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交屋結算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勝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何易蒼、王江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6號原 告 勝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易蒼 被 告 王江煜 江江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屋結算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272,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