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交屋結算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6 日
- 當事人王江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76號反訴原 告 即 被 告 王江煜 江江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游孟輝律師 反訴被 告 即 原 告 勝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易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屋結算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5,5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