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巨力營造有限公司、陳美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巨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兩榮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萬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