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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莊佩頴

上訴人
達欣精機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桂郎
被上訴人
金協發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正國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9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萬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4,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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