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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28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王婉如

原告
統一工商綜合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光榮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被告
陳文勲
訴訟代理人
陳鈺璇
被告
秦傳隆
被告
陳水蓮
被告
張偉鈺
被告
張品鈺
被告
陳雅婷
被告
陳進益
被告
王陳金英
被告
李陳金鳳
兼上列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進陽
被告
陳泱同
被告
陳彥同
被告
陳彥圭
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昱宏
被告
王政鈞
被告
王姿雲
被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複代理人
林品君律師

李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關於共有人編號6、10、11之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之「原記載」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更正後記載」欄所示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原告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6  7480/10000  7480/100000 10 12467/10000 12467/100000 11  2494/10000  2494/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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