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朱慧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39,1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1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