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朱慧真
- 原告張寶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0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寶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样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聖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0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39,1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1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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