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官文成即月夜越美視聽歌唱坊、裕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靜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官文成即月夜越美視聽歌唱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裕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111年度重訴字第34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455,6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