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4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官文成即月夜越美視聽歌唱坊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裕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靜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5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中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為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為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