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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曹惠玲

原告
裕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華
訴訟代理人
鄭佑祥律師
被告
冠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172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625萬926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萬3088元,扣除原告前繳之17萬3568元,原告尚應繳納6萬9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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