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 原告
- 張建銘
- 原告
- 張建煌
- 原告
- 張建濃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錦仁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連思成律師
- 被告
- 上詮建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黃銘君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銘輝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黃俊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2月29日宣判,茲因被告黃銘君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2年12月20日具狀聲請調查證據,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6日上午10時55分許,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