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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7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陳幽蘭

原告
張建銘
原告
張建煌
原告
張建濃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錦仁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思成律師
被告
上詮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銘君
兼法定代理人
陳銘輝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俊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2月8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12月29日宣判,茲因被告黃銘君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2年12月20日具狀聲請調查證據,經核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113年1月16日上午10時55分許,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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