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 上訴人
- 楊琇媖
楊琇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394號
楊琇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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