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簡正雄、漢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漢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22號 原 告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正雄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律師 被 告 漢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漢榮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複代理人 廖珮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5擴張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 同)1,940萬9,136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940萬9,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2,80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1萬7,600元,原告仍應補繳裁判費65,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