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 原 告
- 利得惠國際有限公司
- 法 定 代理人
- 黃國銘
- 訴 訟 代理人
- 陳宜君律師
- 被 告
- 安杰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岱晏
- 被 告
- 吳岱晏
- 吳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答詢表2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