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0 日
- 當事人利得惠國際有限公司、黃國銘、安杰有限公司、吳岱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原 告 利得惠國際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黃國銘 訴 訟 代理人 陳宜君律師 被 告 安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岱晏 被 告 吳岱晏 吳昆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7月13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件、答詢表2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