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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許瑞東許映鈞謝依庭

原告
弘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暉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被告
宏瀨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章凱
訴訟代理人
黃偉邦律師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

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訴

,原告原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5萬8,672元,

嗣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具狀擴張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5

94萬8,350元及其法定利息(見本院卷三第451頁),是本件擴張

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94萬8,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

2,3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4萬1,888元,尚不足1萬4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

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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