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 原告
- 弘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昆暉
- 訴訟代理人
- 林振煌律師
- 被告
- 宏瀨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章凱
- 訴訟代理人
- 黃偉邦律師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
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訴
,原告原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5萬8,672元,
嗣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具狀擴張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5
94萬8,350元及其法定利息(見本院卷三第451頁),是本件擴張
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94萬8,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
2,3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4萬1,888元,尚不足1萬47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
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