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許瑞東、許映鈞、謝依庭
- 法定代理人林昆暉、余章凱
- 原告弘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宏瀨光電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32號 原 告 弘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昆暉 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被 告 宏瀨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章凱 訴訟代理人 黃偉邦律師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繳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查兩造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訴 ,原告原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5萬8,672元,嗣原告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具狀擴張其聲明,請求被告給付1,594萬8,350元及其法定利息(見本院卷三第451頁),是本件擴張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594萬8,3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萬2,3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4萬1,888元,尚不足1萬4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部分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許映鈞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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