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豐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珮儀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有盛物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庭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