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1 日
- 當事人豐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張珮儀、有盛物流有限公司、林庭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豐曜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珮儀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有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庭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90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黃頌棻